NOT KNOWN DETAILS ABOUT 業權瑕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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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樓宇未有成立法團(包括合作社持有的樓宇),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(如適用)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。申請人請先參閱申請表內附錄一《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》瞭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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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“凶宅”相关的理论,围绕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,归纳提炼有关房屋买卖中“凶宅”的司法裁判规则。

一般來說,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,且是「一日凶宅,終生凶宅」,並沒有時間的侷限;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「賣方持有房屋期間」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,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,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。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,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「洗凶宅」的投機行為,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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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宅泛指房屋而言,而不是土地。凶宅不論如何轉手買賣,對於凶宅的定義不會因此改變,故買賣凶宅,賣方有告知買方的義務。

拆除重建、委託洗屋師、轉手都是常見的凶宅洗白方法,但並不是每一種方法都能有效恢復凶宅對房屋價值的影響,詳細說明如下。

現今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》的非自然死亡欄位上,有增加了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,提供屋主填寫註明,也顯示凶宅資訊的揭露也更加與時俱進了。

常見的業權瑕疵例子包括: 臨約中聲明沒有任何僭建,但實際驗樓時卻發現單位存在結構性改動;或者賣方聲明身份為授權人,但買家律師質疑其真正身份,無法聯繫到實際業主。這些都可能構成業權瑕疵,買家有權選擇取消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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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宅在日語中被稱作「事故物件」,在韓語中被稱作「흉가/凶家」。 特性[编辑]

但是一般情況下,凶宅建築物若拆除,空地經陽光曝曬一年以上後再行重建,則該重建後之建築物不被視為凶宅。 認定[编辑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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